Q: 請問公司積欠勞保費已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公司銀行戶頭沒有錢扣不到錢執行署是否會強制扣押公司進貨的物品或查封公司的產品!
A:
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強制執行應向應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不知債務人財產在何處,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若執行名義是給付金錢,以債務人所有財產權為執行客體,若公司進貨的物品或查封公司的產品為公司所有,行政執行署可以強制執行依法扣押、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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