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現行管制菸酒的法律為菸酒管理法,該法第25條規定,菸酒販賣業者之設立,除酒精販賣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毋庸取得執照或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菸酒販賣業者:
(一)負責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
(二)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經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故本件之銷售調酒情形,若負責人無上述負面事實,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即可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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