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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有公司發票章的報價單之效力?


廖OO 發問於 2021-03-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正在洽談系統合約,為利於系統建置時程進行,廠商要求先回傳蓋有公司發票章的報價單,才能備妥相關機器設備,目前進度是合約尚未簽定,但經需求訪談後公司確定系統功能不符合我方要求,故向廠商提出暫停此案的需求,但廠商不滿要求相關賠償,表示公司已向他下報價單(視同訂購單),想請教回傳蓋有公司發票章的報價單但系統不符公司的要求下暫停此案,公司須負擔相關賠償?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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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行為並不以雙方簽訂書面為限,本件要回歸民法來認定,廠商要求先回傳蓋有公司發票章的報價單,應看是否為要約或承諾,才能進一步確認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意而受拘束,現階段建議應先將雙方的對話內容留存,以利將來釐清事實。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主要視貴公司與廠商間往來聯絡內容而定。

如往來聯絡內容有提及以雙方正式簽訂合約為準,只是需要報價單先行了解可能需要準備或確切需求項目,則顯然雙方均知悉合約尚未成立;另外,依提問內容,應亦不構成有民法第245-1條之情形。

如往來聯絡內容未提及以雙方正式簽訂合約為準,鑒於有諸多商業慣例是直接以報價單作為契約的內容一部分,確實有可能由廠商解釋為契約已經成立,當然,在訴訟階段需要由廠商說服法院。

依提問有限內容判斷,目前貴公司與廠商應仍處於訪價階段,廠商不滿要進而要求賠償應無理由。但確切最終判斷仍建議貴公司備妥書面資料尋求專業建議。

參考條文:
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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