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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租賃契約第九條約定: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 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非於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所以重點在於有無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若沒有的部分,提早終止應賠償他方提早解約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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