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上開規定薪資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因此您聲請強制執行未果後,法院會核發給您債權憑證
您必須每五年向法院換發一次以中斷時效
另外若當初是以公司名義簽立調解筆錄
您只能執行公司名下財產,而無法執行老闆本人名下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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