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一下,目前正在某間醫院參加專科護理師訓練,訓練期間,醫院要求簽署訓練結束後要求繼續在院擔任專科護理師兩年的合約,否則就要賠償高額賠償金,與醫院要求申請為自費訓練,但醫院不肯,堅持要我簽署合約書,請問這樣合法嗎?
A:
您好:
依您來信提問,您接受醫院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要求必須在結束後服務該醫院至少兩年,涉及到醫院此種「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是否合法的討論。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的規定,雇主(也就是醫院)必須要滿足「專業培訓」及「合理補償」兩個要件,這樣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才會是有效的。
(1) 專業培訓: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2)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
是以,您可以回頭檢視,雇主所為的最低服務年限(也就是至少要服務兩年)的部分,是否有提供「合理補償」(如:在正常薪資下,每月另外給予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補償等等),如無此等約定,該最低服務年限將有高度的機會被認定是無效的約定,從而無法拘束您。
假若,雇主所為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在形式外觀上,已經符合上述的要求,接下來必須要考量雇主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也不可以超過「合理範圍」。
合理範圍在此有下列幾項事由: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2)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3)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4) 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您來信提問是否可以自費的方式來換取不受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束,當我們檢視「最低服務年限」的制度,可以發現最低服務年限的求償並不用來讓雇主懲罰勞工的,而是考量到勞工在接受雇主培訓成本與合理補償以後,還惡意違約離職導致公司受有損害的賠償,因此,倘若公司毫無彈性,也無法提出任何正當理由,一概拒絕員工以自費的方式來接受訓練,此種作法似已經有違反勞動法制之虞。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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