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投資公司欲取得經營權須具備何種資格及須由對方出具何種資料
律師
A:
若依公司法立法意旨解讀,所謂經營權應係指:先於股東會中經選任為董事、組成董事會,此時若能於董事會中取得多數董事席次,則顯然於董事會決議事項中取得優勢,不僅可以選出董事長、日後召集董事會,亦能藉由董事會之多數席次優勢,於各項決議中取得領導地位、或指定總經理人選等,準此,即能實質掌控公司之各項經營層面之實際運作,故稱為取得經營權。
若屬於無持股之外部董事,通常不易於股東會中獲得選任董事時之高額選舉權數,亦即日後於董事會中之影響力相對受限。是以為爭取經營權,首先建議取得公司之決定性之持股比例。如何方能稱之為具有決定性之持股比例,仍以先申請抄錄公司股東名冊,藉以分析股權分配情況而定。取得持股之方式,略有以受讓股份、現金認股,或於公司發行股份時,以對於公司之債權、技術、商譽、公司所需財產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方式抵充而取得股份。
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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