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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的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依個案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還是可以行使解除權,但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來檢查商品,卻有毀損或滅失的情形,電商經營者得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毀損或減損而減少的價值,按比例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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