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109/02/01月到職 110/03/01離職 109年已給三天特休。110年員工可以於2月底前修7天特休嗎?離職日如為滿一年又一天,一樣可在離職前休七日假嗎?
A:
您好:
由於尚不清楚您與雇主間約定特休假給假的方式為何,以下係以一般週年制休假的方式進行回答,請您特別留意。
週年制的休假,係以您到職的日期起算,滿半年或每滿一週年之期間計算休假的方式。
以您的案例為例,您於109年2月1日到職,故於109年8月1日起,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您即享有3天的特別休假,此係您提及109年間已經有休3天特休之原因。
直至110年2月1日起,您已經就職滿一週年,此際,依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之規定,您享有7天的特別休假。依您來信所述,您得於離職前(也就是2月底前)使用您的特別休假。
附帶一提,倘若您就職滿1年又1天即打算離職,由於特別休假的成就條件是「必須要就職滿1週年」,在尚未符合該條件的情況下,除非您跟雇主有特別約定,否則無法提前使用。
以上說明,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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