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藉由職務之便拿走公司內廠商多寄來的物品,也無利益轉賣,是否構成侵占罪?
公司也無歸還廠商多寄的物品,也有侵占罪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
所以藉由職務之便拿走公司物品,是會構成侵占罪。但廠商多寄物品給公司,而公司未歸還,此種情形與侵占罪要件不符。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