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受聘為駐國外廠契約工,合約為5年
因合約已屆滿,雇主約談本人談論是否續約
雇主以原合約條件提出,但本人無法認同
且本人提出契約內容變更
可是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請問我是否有離職金可申請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勞基法第18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故雙方因契約內容無法達成共識,而不為續約,您無法領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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