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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人員會被記曠職嗎?


葉OO 發問於 2021-03-06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一個計時人員 只做了一個月然後我在3/6早上馬上提離職說不做了(當天有排班)
然後店長就說什麼這樣要記我曠職 要我做到3/14才能走 因為已經排好班了並說明我被記曠職以後就會怎樣什麼的 然後說這是公司合約 可是我當初簽的合約也沒有寫這一部分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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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目前我國之法規,計時人員即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按其職業類別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應依照「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盡量確保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與全時勞工相同。因此,部分工時勞工原則上可以被記曠職。惟,終止勞動契約最常見的爭議係勞方想向雇方請求資遣費,然此部分您並未敘明您的訴求,故尚難回應。
然而,依照您的描述,您係工作滿一個月時,於3月6日當日告知雇主要從次日起自願離職。此舉可能有違勞工應依工作年資照一定預告期間來任意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常態係依勞動契約條款辦理,且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至多僅涉及預告工資的計算。至於,若您堅持離職,究有無被記曠職有何影響?您並未描述。是否涉及勞動契約內之違約金特殊約定條款?有待您提供更詳盡之資訊,始能具體剖析。
於部分工時勞工的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在雇主發動終止時,仍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辦理。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僅有謀職假保障於計算上的差異。
另外,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 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十日前預告之)。
最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定有明文。而其中談及之勞動基準法第17條就是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的法律規定。一併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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