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去年於彰化某醫學中心培訓專科護理師,但培訓期後他們覺得我不適任因此要求我轉任或者選擇離職。
院方表示因為當時有簽署培訓後應在機構服務兩年,否則應賠償違約金的部分,故若要離職,則違約金高達50萬,而轉任的話,仍然要付違約金25萬,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A: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您好,就您所述雇主所定條款可能有違反勞基法之可能,可以考慮委由律師向勞工局聲請調解,爭取雙贏,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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