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初三姊妹合出錢買房給媽媽跟自己住,現在有房屋糾紛,房子名字在我名下,二姐已房屋借名登記的部分提告申請民事假扣押,調解也調解失敗,如果開庭,法官大致上會怎麼判賠?
A: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
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
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您好,若依照客觀事實來看,購買房屋出資人為三人,土地建物登記也理應由三人所共同登記,惟就您案件有無答辯空間或是和解協商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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