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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公司法、刑事責任、勞健保


陳OO 發問於 2021-02-20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
甲現在任職的公司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公司 是A的法人股東,
現在A要改選董監事,
1)B要派任A公司的職員甲 當董事,這是可以的嗎?或是甲需要任職到B公司?
2)甲擔任董事有什麼相關的權利、義務嗎?
有什麼相關的法律責任?實務上有什麼案例產生嗎?.....網路上說 董事是公司的非公開法定代理人。
3)甲擔任董事 之後會影響勞健保的津貼和給付和退休金嗎?
4)公司法,好像已經修法 公司不一定要"三董1監",
是否可以讓A公司直接修改章程 為"一董1監"呢?

公司治理 股權結構設計 公司變更(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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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可當選為董事, 可指派自然人行使職務. 所以B可派任甲為董事. 又公司法第204條明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所以董事會並不需每天都召開.

2.董事的權利有多端,主要有:
(1)出席董事會參與各種公司事務之決議(公司法第202條)、
(2)向公司請求報酬的權利,但以經經章程明訂或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為限(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

董事的義務亦有多端,主要有:
(1)忠實執行公司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民法第535條)。若違反,可能構成刑法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
(2)計算義務(民法第541條、第542條)。若有違反,致公司受損,民事上應對公司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刑事上可能成立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3. 董事和公司關係是委任關係,勞工和公司的關係是僱傭關係。

4.公司法在修法後,公司可在章程訂立董事一人或二人或更多席次,即可有1董1監、2董1監或常見的3董1監。公司章程的修改為股東會決議事項,需經股東會決議通過,還需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 施怡君律師 電話:(02)8712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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