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該支票已經跳票,所以第三人再持該支票來行使票據權利,是否票據上的效力應有疑義,您方若未給錢,對方可能會去提告,屆時您可以相應提出答辯或提出反訴,若您要積極使該票據無效,則可以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該支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該支票。另本件損失,可以向搶奪之行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強制執行法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
您好,就您所述應盡速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且就本票部分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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