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有個朋友,結婚30年,婚姻一直有狀況,但因孩子而選擇忍讓,現在孩子已長大成人。另一方面,也不堪長期精神上的折磨,因此,想離婚,但丈夫不肯。
以下整理了幾點,請問可否用這些為基礎來向法院訴請離婚?
又或者該佐證什麼資料和證據才有辦法向法院提出申請呢?
1. 本身沒有正職的工作,丈夫有工作卻不提供家裡主要的經濟支出。
僅負擔水電費、電話費。以致沒有正職工作的我只能靠打零工貼補家用,撫養孩子。
2. 丈夫工作所得,主要不是貼補家用。僅留供自己玩樂、賭博。
3. 加上長期的言語暴力,本人不堪精神折磨,導致心理影響生理,身體和精神狀況日益惡化。
4. 因家中還有一位重度智障的女兒,並無判斷是非、自理的能力。最近丈夫在洗澡時會以「請女兒幫忙拿東西為理由」,刻意裸體給女兒看,等猥褻行為。多次告誡,毫無起色,甚至變本加厲,並聲稱「都是一家人,有什麼關係?」
A: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您好,就您所述,應盡速就對方猥褻事實報警並且蒐集對方言語暴力以及猥褻行為等等事證,聲請家暴令,命對方不得接近您與女兒。之後再訴請離婚可較為順利,相關細節以及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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