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條所規定者係針對買家行使解除權而退貨時無須負擔任何有關退貨之運費,若因客人自己聯絡資料有誤要求重新配送,並非行駛解除權,不屬於本條所規定之情況,賣家仍得酌收重新運送所需之費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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