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於上班時開公司貨車送貨時,因沒注意到營業店家招牌位置,於經過時刮傷店家招牌約十公分.公司貨車高度不到三公尺, 懷疑是店家招牌過低,才導致我撞到招牌. 事故發生當下已報警處理. 事後店家未先告知維修價格即自行將招牌全部換新(招牌橫長過6公尺), 並於修復招牌後要求支付全額修理費5.3萬. 本人覺得不合理. 請問1.公司有連帶賠償責任及2.我是否需要全額賠償?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由於是上班開公司貨車送貨時發生,所以公司會有連帶賠償責任問題。
二、賠償範圍以損害部分為主,所以是否有全部換新之必要,則可以爭執,另外是否有過失相抵問題,則要看該招牌設置是否有違反規定,若有,則有過失相抵的空間。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一、依照您所提出之問題分為以下思考: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店家招牌遭刮傷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此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二)次按民法第196條關於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再按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職是之故,店家得向您請求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以替代回復原狀固無疑問。
(三)另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96條明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此所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非不得以所需之修復費用作為估定之標準。且民法第213條第3項復規定:「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則物被毀損者,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 196條行使權利外,亦得依第213條第3項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四)又針對店家招牌是否過低而構成民法上第217條第1項之與有過失,可依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側懸式廣告寬度不可超過一點五公尺,若在車道上方高度要高於四點六公尺」,假設店家招牌的寬度和高度皆違規而觸法,或招牌過於突出而影響行車視線及動線,工務局可依法要求店家拆除招牌,民眾亦可向市府檢舉。
故店家招牌經判定後若有違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四條,此部分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您僅需就過失比例負損害賠償。
(五)末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有關僱用人之責任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您所屬之公司應與您共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視店家是否違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再由法院針對店家與有過失之部分進行審酌。
二、針對店家未先告知維修價格即自行將招牌全部換新,並於修復招牌後要求支付全額修理費5.3萬之部分,您可向店家詢問招牌在未換新前,是否可先依民法有關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之原則進行修復,若招牌毋須經由換新之 方式即可回復原狀,即店家實無必要大費周章將招牌全然換新,此與民法第213條以「回復原狀」作為損害賠償方法之基本原則不符,故店家自行將招牌換新並向您請求比回復招牌原狀的較多費用,可能構成民法上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該不當得利之部分可由您所應負擔損害賠償之金額範圍內進行酌減。
三、附帶說明,若店家之招牌有違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則其自行將招牌換新之費用不應由損害賠償之負責人全額負擔,因違法法令所應負之改善責任係由店家自行負擔,非謂您先前刮傷店家招牌之行為與店家招牌違反法令一事而有所牽連關係,故您所須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理應扣除店家因違反法令所負擔換新招牌之金額範圍。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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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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