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為電商類有限公司,透過網購平台販售商品。
有一筆消費糾紛想詢問:
1/7訂單成立,消費者於1/9收到商品(家人代收),
1/18收到消費者客訴因收到錯誤商品,
查證後確實為出貨錯誤,
但消費者家人已將商品使用完畢(商品為消耗品),
消費者主張不是他收貨也不是他使用,
家人年紀較大也不懂網路買賣所以收到商品就使用了,
因商品寄送錯誤要求全額退款(不退貨),
請問賣家需要因商品寄送錯誤而退款給消費者嗎?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買方亦有檢查受領之物之義務,依您所述之內容,該商品為消耗品,若有瑕疵或錯誤情形,應立即通知賣方,今買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家人代收),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且該消費品應非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故可視為買方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故賣方毋須退款予買方。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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