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收到香港公司的合作邀約,但合作前對方要求先簽屬NDA保密協議,不知是否該簽屬呢?會不會有埋一些條款造成公司損失呢?
A:
您好:
不論雙方是在締約接洽過程或實際履行交易,有可能會涉及雙方業務、客戶、技術、成本、金流等各項資訊的揭露,為避免合作對象未經自己同意而將含有自己公司機密資訊揭露給第三人(這個第三人可能潛在的競爭者或未來的合作對象),故有保密協議的約定。
建議在收到對方要求簽署的保密協議後,逐條審閱協議中的條款,包括機密的定義、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時間、違反保密協議的損害賠償、違約金等。如若公司認為該保密協議的約定有不妥的部分(如:保密範圍太廣、保密規格滯礙難行等),請務必提出與香港公司切磋商討。
同樣的,香港公司要求保密,我方公司的資訊亦可要求對方為相應的保密措施,如需要課香港公司為保密義務者,亦須一併提出,以維護公司的權益。
不論是香港公司的保密協議審閱,或我方出具的保密要求,為求謹慎,亦建議您
委請專業律師協助審約或草擬。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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