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去年109年收到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因102年時證件被盜用申請威寶電信門號,幾年前完全不理會電信的催繳並告知並不是本人親申辦的門號,心想反正也不會辦此家電信,就一年一年的的過去,而且威寶電信也被台灣之星併購,直到去年收到法院執行命令與支付命令信函,還查詢到我公司並且告知不償還的話,要強制從我薪資扣除,信函中電信欠費爲10066,內容為自10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500及本件執行費85。
由於害怕強制執行扣薪有案底,我公司人資部希望我自己跟債權公司協調,所以跟債權公司馨琳揚協商2期分期付款,但還因此要多收加利息金額變成14303,第一期就付了7154,想說先應付,但查詢有關電信費欠費問題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今年最近又來催繳我餘款,但我心想越不平衡,明明證件被盜用,且還白白繳了一期的錢,想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假如如果我只想選擇原欠款金額10066,並不想支付利息及其他費用,是否債權討債公司無權向我討債其他費用?
A: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建議您可以去閱卷、向電信公司調閱當時申辦資料,用以證明102年間確實是因證件被盜用。進而再依強制執行法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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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上列之說明,有為您解答
竑德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王翼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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