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實體店家在FB直播上販售二手商品,直播過程中會告知買家商品新舊以及是否有瑕疵,並且按照買家要求也會拿實際物品來比對商品大小,買家於線上下訂之後,我們也會傳商品整體照片以及瑕疵部分拍照給買家,買家在收到照片後表示同意或謝謝,我們店家就會包裝快遞送出,並同時給與店家保證卡~但是,後來買家並非以二手商品或瑕疵要求退費,僅回覆與想像不符,產品大小認知差異而要求退貨退費.已查詢過若是有二手商品有瑕疵或是未盡告知皆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我們店家則是明白都告知消費者並且取得消費者同意後才有這項交易.請問二手商品賣家已盡告知義務,消費者仍可以主張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費嗎??
A:
您好,您的情形屬於通訊交易,而倘若您並非偶一為之的網路拍賣,亦非將自己不需要的用品在網路拍賣出售,則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參照)。
除非您有下列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點之任一事由,否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即可在7天內無條件退貨。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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