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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您好,當初汽車買賣有無保證里程數涉及刑事詐欺必須進一步釐清,至於車輛瑕疵部分,瑕疵重大者可以考慮主張解約或是主張減少價金,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處理多起類似案件。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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