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本人的公司分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做塑膠射出和組裝,子公司是做電子部門分組裝和SMT,組裝部門有7人.SMT部門有4人,而我是在子公司電子組裝部門工作,因工作部門虧損,所以公司在12月27號通知開會,宣布整個部門結束,也把整個部門出租,因進駐的公司需要組裝部門三名員工,SMT部門2人,所以開會是分兩梯次,第一梯次是進駐公司要的人,第二梯次是剩下的人,第一梯次開會內容是兩條路讓你選到新的公司和一個紅包,在一條是去射出廠操做機台,如果選到新的公司和一個紅包要簽一張自願離職單,第二梯次開會內容是告訴大家因工作部門虧損,所以要把部門結束,要把大家的工作內容從新分配,分配的內容是看哪邊有缺就分配到哪邊,公司這樣要求何理嗎?
問題:
如果我要求公司資遣我領取資遣費,可不可以呢?
謝謝回答!
A:
您好
⒈如果是企業基於經營上所需,再不違反勞動契約之前提下,做企業內之調職,而新職務為勞工專業能力所能勝任者,又未損及勞工之薪資、及勞動條件,而且新工作地點並未過遠者,勞工不得拒絕調職。
⒉資遣是雇主的權利,是否資遣應由公司自行決定,勞工是不能請公司資遣的。但是公司如果資遣勞工,勞工是可以對公司請求資遣費,這才是勞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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