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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誤將需收錢商品免費給客戶

誤將需收錢商品免費給客戶


蕭OO 發問於 2020-12-24 | 新竹 | 其他未分類業

Q: 當下與客戶介紹該產品及搭配之方案,由於是新方案還未出售過不熟悉,誤將該商品當作搭配方案售價可以為0元
事後告知客戶卻不願回來付該商品的錢,是否能有辦法請客戶回來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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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經銷問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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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果誤將商品提供給客戶,一般而言,客戶不需要退還。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雙方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換句話說,一方針對交易方案提出要約,另一方對於提出之交易方案承諾,雙方的契約即為成立。如果您說明錯誤的方案,要依據民法第88條撤銷意思表示,但民法第88條適用的前提是無過失。以上意見,請您參考。

鵬耀法律事務所 
    戴智權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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