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下與客戶介紹該產品及搭配之方案,由於是新方案還未出售過不熟悉,誤將該商品當作搭配方案售價可以為0元
事後告知客戶卻不願回來付該商品的錢,是否能有辦法請客戶回來付錢?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A:
您好:
如果誤將商品提供給客戶,一般而言,客戶不需要退還。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雙方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換句話說,一方針對交易方案提出要約,另一方對於提出之交易方案承諾,雙方的契約即為成立。如果您說明錯誤的方案,要依據民法第88條撤銷意思表示,但民法第88條適用的前提是無過失。以上意見,請您參考。
鵬耀法律事務所
戴智權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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