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11月底時,接到法院發函來公司的強制扣薪
那是我債權銀行富邦的信用貸款
想請教您的是,我接到的2天後有去法院填寫陳報狀~
我在陳報狀上是說明
我的月薪是3萬2仟元,我每月要繳家中的房貸1萬5仟元
房子是我媽的名字,貸款人是我
另外還有要繳車貸1萬1仟元,車貸是要到97年6月才繳完
如果被扣3分之1的話我會繳不起那些錢
請法官是不是能延緩扣薪,等車貸繳完我會負起我欠富邦的債務責任。
我在陳報狀上,沒有標明是那位法官,只有寫我的案字號!
而又沒有附上房貸和車貸的證明
想請教您這樣法官會受理嗎?
我的情形適用(強制執行法)第52條嗎?
Q 若法院判決扣薪後之所剩薪資,不夠生活所需時,該怎麼辦?
A 可向執行處法官具狀「陳述」所剩金額不夠生活。根據「強制執行法」第52條:「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兩個月間生活所必須之食物、燃料及金錢。」所以一般所說的扣「三分之ㄧ」,在法律上是「兩個月生活所需」。
@想請教您..
我今年27歲,因為我爸媽都沒有工作,我要繳車貸房貸,這樣的情形該怎麼處理扣薪的事呢?而法官會接受嗎?
請您幫幫我好嗎?我真的很努力想翻身,可是真的不知道讓怎麼做..
又沒錢問律師,有在綱路上免費的律師提問,郤沒回應
我之前是想靠賣豆花還債,因而上新聞和節目,後來電費繳不出來,又回去公司上班,我姐姐去跟銀行貸款幫我還了250萬害她生活壓力很大,她本來是說等我車貸繳完再繳她貸的250萬
想請教您..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做呢?
拜託您了....謝謝您
A:
一、所引強制執行法第52條是針對動產查封而言,有關扣薪部分,應引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您的房貸與車貸及銀行信用貸款,均為債務,您的薪資優先繳納前二者,似非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法院可能會認定,其強制扣薪僅扣薪資之三分之一,已有預留三分之二之生活必需了,至於影響其他債務之清償,應由其他債權人以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薪資之執行款。
三、不過也許可以自行與富邦銀行協調,可否延後執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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