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去年八月到職(職務為工讀生)
今天二月時轉為正職員工
(以上完全沒有簽任何合約)
在今年因疫情緣故非自願其況下被公司轉為工讀生領時薪
(當時有簽一份新合約)
想請問這樣的狀況若要離職
離職預告期是十天嗎?
(從5月工讀收到現在還未滿一年)
A:
您好:
依據勞動部頒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項第一點規定:「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因此,若您於同一間公司任職,但曾經在全時、部分工時制度之間轉換,年資仍應自您到職起累計計算,不因中間的勞動條件變更而中斷。
因此,您自去年八月到職,迄今工作年資係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若您欲終止契約,應於20日前預告雇主。然而,若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定之各款情事,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等,您依照該條文主張終止契約,則不需要提前預告,併予敘明。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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