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律師當初一起合夥做生意 太相信對方導致沒簽任何合約 因為他負責客人我負責貨運部分然後因為貨運部分當初沒仔細核算導致虧錢 他現在要求我自己一個人吞下 可是賺錢的時候也不讓我分還要跟我拆夥 想請問一下合夥生意不是賺錢一起賺 虧錢一起虧嗎?哪有虧錢我虧 賺錢他拿的道理
A:
您好:
您所詢問的合夥盈虧問題,按照民法第677條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換言之,原則上合夥確實應該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收益、負擔損失。
要特別說明,依您所述雙方只有口頭的約定,因此是否在法律關係上確實是「合夥」,或是有其他可能(例如委任、承攬甚至包含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契約),可能仍無法確定。
不過無論法律關係為何,如果要跟對方請求獲利或是一同負擔損失,仍然應該詳細保存相關單據或統計資料,真正進入司法程序之後才比較有主張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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