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某一天去台哥大買了一支手機,他說要預購,所以要我先付3000元訂金後來他拿了一張紙給我簽名上面也寫了途中若是取消訂金將不退還,請問真的拿不回來嗎?
A:
您好: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依上開規定若您是因為個人因素最後決定不購買
業者依法確實得沒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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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若您最後因個人原因而取消不購買,依上述第2款規定,是不得要求退還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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