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公司的某股東,聯合公司其他管理者和員工,另外投資新公司,(另起爐灶),有觸法嗎?
可以提告嗎?
A:
您好:
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若該名股東有兼任董事,則有上開競業禁止規定的適用
若無,除非有涉及侵害公司營業秘密或其他違法的行為
否則股東單純開設其他公司並無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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