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當初是以個人股份(原為董事,後公司又改為將投資者均轉為一股個體投資)與公司及多位合夥人共同投資,後因退出欲取回投資金額(股份),請問所有的程序和費用大約多少?
A: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
隨時退股。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您好,若要主張退股一般公司型態必須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東方有主動退股機制,否則僅能以轉讓或是拋棄方式了結股權,台端提供資訊尚不完整,若有需要可持資料進一步與本所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