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因借款給某甲
某甲為保證還款除自己簽署本票外另提供某乙簽署未署名指定人之本票
日後因某甲未環款,因而對某甲及某乙提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而某乙卻提出抗告:
1、某乙提出與本人債權不存在抗告是否適法?
2、如本票係某甲偽造不實而交付本人,本人對某乙提起本票裁定是否構成犯罪?
3、如本票查證確為某乙簽署其是否對本人仍應付清償責任?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本票若符合本票之要式(必備形式),縱以實體上之債權不存在為由提出抗告,應會被駁回。
二、但發票人可能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此時應抗辯之理由,應該是您與發票人並非前後手關係,發票人應不可以其於後手(即某甲)間之原因關係抗辯執票人。
三、若您不知本票是偽造則不構成犯罪,若明知則構成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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