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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續任同意書

續任同意書


俞OO 發問於 2020-11-12 | 臺南 | 其他未分類業

Q: 1.公司被購併,續約同意書簽不同意公司是否必 須付資遣費?
2.併購公司完全接收員工年資及職務,員工是否就必須續任,無權決定不續任?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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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針對公司併購時員工轉任之問題,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同法第17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由上開法規可知,若員工選擇同意留用,併購後的公司原本就必須承認其年資;而在員工不同意留用的情形,公司就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之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建議您先明確向公司表示不同意留用,公司倘仍拒絕給付資遣費,您得持留用通知書、相關對話紀錄等資料,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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