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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闖民宅與妨礙自由之界定


JOOOO 發問於 2020-11-09 | 臺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想請問他人擅闖私人土地,經告誡仍不離開,最後報警處理打算告對方私闖民宅,但警察呈報上訴內容卻是妨礙自由,請問在什麼情況下會這樣呈報?

民事 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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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306條之犯罪,一般稱之為侵入住宅罪,而在刑法的法典編制上,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包括刑法第296條至第308條的條文,因此刑法第306條屬於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中其中之一的條文,因此警察在司法文書上,有時會寫妨害自由。


參考資料:
刑法第306條:
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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