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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人頭負責人 虧欠健保問題

人頭負責人 虧欠健保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20-11-03 | 新竹 | 製造業

Q: 本人最近收到健保局追收欠款通知,並曾向執行處查詢有關資料。事源之前本人曾擔任父親公司名義負責人(公司實質管理人為父親),但在公司從未有獲取任何收入。其後公司已轉回由父親擔任負責人,但父親曾偽造文書以本人名義及房產用作擔保。其後本人提告勝訴,父親承認罪行並已經判決。現在所收欠健保款項為本人並未知情的欠款,年期正是父親偽造文書期間。請問本人是否仍雖負上責任及執行局是否有權分配我的個人財產?父親公司之前已經結束並被強行執行分配完畢,他本人正在服刑中。希望可以得到回覆。謝謝。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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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公司法第 12 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因您擔任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故健保局還是會向您追討由您擔任負責人期間之健保費,因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之規定,健保費屬於公法上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已超過五年,可拒絕給付。惟行政程序法係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始開始施行 (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參照 ),故健保費請求權,如早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成立,前揭五年之請求權時效,尚無適用之餘地,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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