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為求交易安全,若貴司在大陸有可以聯繫上的承辦人員,可以委託他作為代理人代為簽署契約,並藉此訪廠確認代工公司樣品及履約能力。若仍尋覓無代理人,可以由公司親自用印簽署之後,郵寄兩份正本到大陸,大陸方也簽署完成後,將其中一份正本郵寄回台灣亦有法律效力。
2. 關於管轄及準據法,宜約定以台灣法律及貴司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未來有訟爭對於貴司較有保障,惟基於履約安全,付款條件宜採分階段付款或L/C為之。
3. 在合約中要明訂遲延責任、營業秘密保密條款、不可抗力(如天災或疫情等)造成履約困難時的責任分配、標的物瑕疵的賠償責任。
若仍有進一步其他您關心細節,建議可以再一進步向本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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