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依您敘述商品測試後得正常使用無瑕疵
對方便不得主張民法瑕疵擔保之規定要求解約退款
縱使商品有瑕疵,但商品售出後已超過一年
您得依上開規定主張對方怠於檢查應視為承認受領之商品
並以此為由拒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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