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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付違約金嗎?


王OO 發問於 2005-12-29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大人您好!

本人現為某補教業者簽約老師
簽約期限為一年現在只到4個月

面試時該補教業者給的師訓共100小時
40小時為兒童美語教學基本訓練
後60個小時可選擇更深入的兒美師訓或全民英檢師訓
接受全民英檢師訓者就能成為英檢老師

現在兒童美語的部分已訓畢
但卻不見全民英檢師訓
一問之下
該補教業者竟說並沒有全民英檢的師訓
並且聲稱是當初與我面試的副理說錯了(該名副理現已辭職)
現在老師若想上全民英檢師訓 必需再付費
合約上說明老師必需等約滿才能辭去教職
否則罰違約金五萬
但對於師訓的部分僅規定老師必需參加師訓卻沒說明他們提供的是什麼師訓

我想要停止合約
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有可能要繳違約金嗎?

又, 簽約時大部分的證件卬章都齊全
但少了保證人的印章
這樣合約仍有效嗎?

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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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在法律上簽定契約只要當事人簽名即有效力,不一定要以蓋章的方式為之,所以在保證人的部分,您的合約並無欠缺,也不會因此影響到合約內容的效力,也就是對違約金的規定是有效的。
二、然而,就您的陳述中,關於師訓的方法及內容似乎並無在合約中寫明,如果有寫明,則顯然可明白違約者係補教業者,您可依對方違約之事由而終止契約並請求補教業者給付違約金。
三、但在沒有寫明的情形下,如果補教業者「聲稱當初面試的副理說錯了」,則是承認此為自己的疏失,造成違約的情況,您當然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賠償;但如果補教業者有所爭執,就是雙方舉證證明的問題了。

匿名

律師

A:  王先生您好:

1、依民法第153條契約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有效成立,不會因少了保證人的印章,而使你與該補教業間的合約無效。
2、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限,口頭承諾亦可成立契約,僅舉證較為困難。建議就先前約定師訓包含「全民英檢」部分,設法錄音或以其他方式蒐證,並以對方違反契約(口頭承諾可提供全民英檢師訓),未提供全民英檢師訓為由終止(向後生效)或撤銷契約(自始失效)。又締約如係因「錯誤」或受到「詐欺」所為,亦得依法撤銷之。
3、系爭合約提供師資培訓,要求受訓之老師若未能於一定期間內提供服務,罰違約金5萬元,應屬合理,如無法舉證該補教業違約在先,依約應有可能要繳違約金。

參考法條: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91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A:  您好:
(一)、就您想要終止合約部分:
1.該合約內容有關於終止合約事由約定,可以確認「未提供符合您需求之
訓練」是否符合終止合約事由,若有符合者,請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
通知該補教業者終止合約。
2.若無終止事由之約定者,您須要以書面通知該補教業者,因該訓練未符
合口頭約定(但若於訴訟程序中,您需要負舉證責任),故終止契約。惟
雙方嗣後已另訂立契約,似不利於您。
3.至於違約金部份,若該師訓費用係由您自行負擔者,則該該補教業者似無以教育訓練為由請求你賠償違約金。惟若您所繳交費用僅屬保證金者,於訓練完畢後將歸還者,該業者得依該合約內容請求違約金,若其以訴訟請求者,您可為違約金過高之主張,由法官裁量該約定金額是否妥適。
(二)、簽約時只要該保證人親自簽名者,縱然未蓋印章,亦不影響該保證契約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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