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您好,目前可就對方承攬工程瑕疵部分發函至對方解除契約,並且向對方提示損害賠償金額,另外可以考慮委由第三方接手後續工程,有無訴訟空間以及蒐證辦法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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