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可以持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財產
一旦發現可供執行的收入或財產
可以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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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得以債權憑證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名下是否有財產。
一旦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得立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一直查無財產,應注意時效問題,向法院換發新的債權憑證,以免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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