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本人是便利商店工讀生。因本人與同事某天上班疏忽造成過期品漏挑,被消費者買到該過期品並客訴到公司。據店長說公司向門市罰款43000元台幣。本人負責其中8000元罰款,超過每月平均薪資30% 。
因得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提及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請問本規定是否適用於工讀生(僑生)?
A:
您好:
就您來信所詢雇主向員工求償與扣薪相關問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為中國法令,於我國並無適用,且我國目前並無強制規定扣薪上限,先予敘明。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號函明定:「『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而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608號判決亦敘明:「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所謂之「預扣」固指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資方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保障者而言,即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資方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依此,勞工既不承認資方請求之金額,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勞工求償,仍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
從而,依照前揭法令規定,在雇主主張其因員工之行為受有損害時,須員工對於責任歸屬、責任範圍(賠償金額)皆不爭執,且同意每月以部分薪資抵銷賠償金額,雇主才能以扣抵薪水之方式填補其損害,倘雇主單方面扣發薪水,即可能違反前揭勞基法規定而須負擔相關民事、行政責任。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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