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在一間公司擔任約聘人員,但是後來有看到其他職缺為正職,但是工作內容職務不同,如果將來有面試到,這樣年資也可以繼續累積嗎?
A:
您好,您所謂的約聘人員,應該是指您與公司間簽署的係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的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二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所以,如果您在公司工作期滿,公司讓您繼續工作或另令契約且前後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規定,您與公司間的契約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您所謂的正職員工。
其次,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因此,如果您經過面試後,公司願意與您簽訂不定期契約,而前後契約間隔未滿三個月者,前後的工作年資應該要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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