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代位繼承可以轉讓嗎?
我爸爸在去年過世
奶奶在今年也去世了
代位繼承了爸爸的部分
可是姑姑堅持我跟我哥哥都沒有出爸爸後事的錢
要我們把遺產繼承權轉讓給他
我們可以認同
但我們也不知道奶奶的遺產有多少
真的有遺產轉讓書這東西嗎?
還有因為相隔兩地要我們把印鑑證明印章身分證給他有沒有什麼疑慮嗎?
A: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您好,在尚未弄清遺產範圍以及金額,不宜任意交出印鑑證明印章身分證給予他人,可委由相關法律人是在台灣調閱相關遺產資料後以及後事等等費用明細後,確定金額後,再行決定下一步法律動作,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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