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我有跟人合開有限公司,對方掛負責人並且將公司行號設立於負責人家中(負責人住家也另外有一家公司設立),公司成立至今未有營利,負責人每月由公司帳戶支領一筆費用當作辦公室租金及水電費用,但是公司根本無法辦公也沒有辦公設備都是堆負責人家中雜物,請問這樣是否有法律問題?
A: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
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
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
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
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
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您好,若該公司已經無繼續經營之意願,並取得股東之決議可以考慮聲請清算解散,相關股本扣除債務之後按比例分配給各股東。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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