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連帶保證人賣財產,第三方買家都清償完原有貸款金額,原貸銀行卻不給清償證明去塗銷,理由是連帶保證人是公司信保基金的連帶保證人。 原貸銀行要求主債務人把信保基金欠款全部償還才要給清償證明。請問這樣銀行針對連帶保證人的限制合法嗎?
A: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您好,就您所述,應先釐清當初貸款金額保證人擔保範圍為何?信保基金是否包含在內,這部分可持資料交由律師進一步檢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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