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是網路賣家,最近引進了一批塑膠製的蓮蓬頭販售,
而近日一位顧客在購買商品使用5天候,
因為不小心摔到而導致產品出現裂縫,
故向我司要求申請退貨,而顧客的退貨的理由為商品不耐用。
因為顧客也於對話中承認有摔到商品,
我司認為這並不屬於產品的瑕疵,而是顧客導致的產品損壞,
所以拒絕的顧客的退貨申請。
但顧客持續以七天鑑賞期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理由,
同時表示產品是屬於瑕疵商品非常不耐用,
並舉例其他商家的商品都不會有此一問題,
要求我司一定要為他進行退貨退款。
所以想請問一下,七天鑑賞期內若是顧客自行造成的商品損壞,
網路賣家也仍需要配合七天鑑賞期的法規進行退貨嗎?
謝謝您!
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依該條規定,在符合該條要件之交易,不論任何理由消費者都可以在七天內解除契約。
而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因此解釋上,消費者為查看商品外觀是否有瑕疵而拆封檢查商品,或為測試商品功能是否正常而試用商品,均屬合理範圍,若逾越必要的檢查或試用行為,造成商品受損或功能降低時,消費者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
依您問題所述,應評估該蓮蓬頭遭消費者摔壞後,是否還能使用?若不能使用,應可主張消費者須負擔相當於蓮蓬頭價額之義務;若還能使用,也應該要評估就蓮蓬頭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可對消費者主張按比例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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