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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對於己註冊的品牌是否侵權


陳OO 發問於 2020-09-30 | 彰化 | 其他

Q: 您好 我是從事日本美甲凝膠代購,所代購的商品為合法所得,是正品並不是仿冒品,平時會使用日本購物網站的圖片及文字.及其他日本美甲師所使用其商品的分享照.

今天在蝦皮收到此私人通知如下:

日本的品牌 inity 我們已經完成註冊
若您依然有商業行為,我們會依法寄出存證信函處理
依您在台灣的銷售, 已侵權商標, 我們依法可以追溯償賠
我國商標法原則上對商標採行註冊保護主義,對侵害商標權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規定亦甚為明確,諸如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明定「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及「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視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行為。商標專用權人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其權利者,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並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在此先說明依法我們可追償的範圍為:您銷售金額的500~1500倍
怕您不知道已觸法,所以特此通知

請問我真的有侵權嗎?因為代購了各家品牌也長達7年了,並沒有任何一家指控我們侵權,使用的圖文也是日本的.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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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您好,平行輸入業者若有相關行為可資證明有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等等事實,即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等刑事犯罪,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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