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目前打工第三年了,今年六月(剛好滿2年)才拿到年假兌現,但要是我現在離職,我這次的年假(都沒用過)還能拿到錢嗎?
P.S.因為公司很坑 我連連6跟超時的加班費都沒拿過
A:
您好:
根據您的問題,要離職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兩年。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工作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特休有十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倘若您在離職前都未休過特休,則依法,雇主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休日數結算工資給員工。
倘若雇主否認您有特別休假之權利,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亦即除非雇主可以舉證您的任職日期未滿一定期限故無特休假日之權利,或是您現在要請求給付特休未休畢工資的雇主並非法律上要給付特休未休工資之人(請求對象錯誤),否則,應在離職之日給付特休未休的工資給您。
以上意見,惠請卓參。希望能協助您解決您的疑惑。
睿益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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