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十二年前被冒用身分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在十年前解散,最近這兩三年間,收到上開公司欠下的停車費、燃料稅等費用,反覆申訴後有免除罰則以及受理申訴的狀況,還有強制執行部分也正在申訴中,今年八月下旬家母過世,想申請喪葬補助,卻因為上開公司積欠勞保費而無法被核發補助,於是完成家母喪儀完畢當日,經新北地方法院諮詢後,向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提告偽造文書。
提告當時僅知對方姓名及生日,該公司為家母及同學曾經短暫任職的公司,也有勞資糾紛,後續試圖查詢該公司的相關資料,才又查出對方的身份證字號與地址,目前還嘗試向該公司原址的房東聯繫確認承租人為實際負責人,請問除此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救濟方式?訴訟部分還需要那些證明?
A:
您好:
關於您的姓名被當成負責人一事,可以向實際負責人提出偽造文書之訴訟。只要您能證明您未授權實際負責人使用您的姓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他就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至於舉證方式,除以上您的舉證方式以外,建議您可以傳喚房東為證人。誰向房東承租房屋,房東可以佐證。另一方面,如果被告做無罪答辯,請檢察官依法調查被告究竟是何時向您取得授權,以釐清事實。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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